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津财决〔2024〕99号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
GCGS-ZFCGCS-2024-03
二、项目名称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华苑校区食堂厨房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1
:
北京鸿瑞志恒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大街31号-494号当事人
2
: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当事人
3
:
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四、基本情况
(一)举报事项
1.当事人1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所投“筷子消毒车”的制造商是山东恒大厨业有限公司,经官网查询发现山东恒大厨业有限公司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具备生产制造筷子消毒车的资格,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事人1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所投“电饼铛”的制造商是河北银谷海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官网查询发现河北银谷海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电饼铛的资格。
(二)调查情况
经查,受当事人2委托,当事人3于2024年5月20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举报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68.48万元。2024年6月4日,当事人3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举报项目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当事人1,成交金额为61.6万元。根据当事人2的书面报告,举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当事人1所投筷子消毒车的生产制造商未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上述情形,应当取消其磋商资格。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当事人1在其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具备参与举报项目磋商的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